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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知情权和财产查询权的具体规则和程序需要完善。

母婴育儿 2024-04-22 浏览(51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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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夫妻财产知情权的话题备受关注。有法律界人士建议立法机关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以实现男女平等的财产权。

连日来,“查询配偶财产权”在社会焦点中引起热议。《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地方立法细化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明确妇女有权依法向房产管理、车管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财产状况。

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前述条例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地方性法规。在此之前,一些地方也已经出台规定,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曾回应称,上述规定是福建地方立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护共有财产知情权的具体落实。这一条款保障“她的权利”,但并不排除“他的权利”。这一地方性立法背后的现实考量是什么?如何准确理解地方性法规的价值和意义?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应如何立法规制?

为此,该报邀请法律专业人士撰写文章进行解读并提供观察。本文作者杜志红,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史静(重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中心主任。

在杜志红看来,“夫妻财产权利查询”的关键问题不在于查询主体是女方还是男方,而在于如何理解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如何保护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查询权。

“福建省地方立法规定妇女有权查询配偶财产的法律依据来自《民法典》第1062条。"她直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法典没有规定对对方名下财产的知情权和查询权,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可能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情权”是“处理权”的必然前提。如果配偶一方连另一方有多少财产都不知道,那就没法处理了。据杜志红观察,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实际不享有知情权,另一方隐瞒或随意转移财产的情况。“离婚纠纷中,即使当事人委托律师调查对方财产,律师也可能很难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她认为,如果在实践中不能落实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查询权,《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可能会变成空“仅从地方立法层面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

杜志红还表示,目前国内很多省市都没有明确规定这项权利,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同时,法规查询范围有限,还缺乏配套程序。“建议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查询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在此之前,杜志红希望在司法解释中做出适当的回应。“目前《婚姻家庭解释二》正在征求意见,建议直接增加一条:在诉讼过程中,夫妻一方请求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可以申请查询对方自结婚之日起的财产。夫妻一方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以下为稿件全文:

近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产管理、车管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因为这个条款只规定了妻子的查询权,是否违反了男女平等?我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查询的主体是女性还是男性,而在于如何理解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如何保障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查询权。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这是福建省地方立法规定妇女有权查询配偶财产的法律依据。事实上,早在福建立法之前,河北、江苏两省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就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

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只规定了处分权,而没有规定对对方名下财产的知情权和查询权,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逻辑上讲,“知情权”是“处理权”的必然前提。如果配偶一方连另一方有多少财产都不知道,那就不可能处理。因此,《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可以逻辑推导出“知情权”和需要相关主体配合才能实现“知情权”的“查询权”。

民法是指导和规范公民生活的法律。它既要有内在逻辑上的系统完整性,又要有外在表现上的系统完整性。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普通人理解和运用,也能为法官提供明确的指引。

作为一名婚姻家庭律师,对于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实际不享有知情权,导致另一方隐匿、随意转移财产的情况,我深感痛心。离婚纠纷中,即使一方委托律师调查另一方财产,律师也可能很难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取财物的时间和起点,是否需要提供明确的财物线索等等,不同法院或者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法院同意收取从结婚开始到现在的所有银行流水,有的法院只允许收取离婚诉讼前1-3年的银行流水;有的法院可以在不提供对方银行卡号的情况下发出调查令,有的则要求当事人提供对方银行卡号后才能获取。

由此可见,虽然《民法典》规定,一方自结婚时起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和投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法院不支持查询另一方自结婚时起的银行流水,当事人如何知道对方婚后取得了多少财产?以及婚后是否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因此,如果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落实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查询权,则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可能成为空。

各省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出台,明确了夫妻一方或双方有查询对方财产的权利。能否保证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真的落地?个人认为,仅仅从地方立法的层面来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查询权是远远不够的。

首先,这会造成不同地区的夫妻享受不同的待遇。目前福建、河北、江苏、广州等省市都有上述规定,但国内其他省市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权利,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其次,现行立法可以查询的财产范围非常有限。现有法律规定查询范围仅限于房产、车辆、股权。对于最常见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和保险等常见财产,查询规定缺失。最后,目前规定的夫妻财产查询权缺乏配套的程序保障。比如具体查询要提交哪些材料,不同单位如何受理,何时回复,查询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等。,都没有明确的定义。缺乏这些支持程序将导致执行上的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我建议将夫妻财产知情权和查询权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查询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建议将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修改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知情权和处分权。夫妻一方可以基于夫妻关系证明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登记机构、管理部门、银行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出具相关材料。”

在此之前,我们可以在司法解释中适当回应这个问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的解释(二)正在征求意见。个人建议直接增加一条:“在诉讼过程中,夫妻一方请求查询对方名下财产状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可以申请查询对方自结婚之日起的财产。夫妻一方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原标题:婚姻法上|夫妻财产知情权、查询权的具体规则和程序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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